个人缴费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计算,缴费基数与缴纳比例都有限制。另外,实缴数与限额数相比,应取两者中的较低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便于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 2014年1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甲单位数据如下: (1)大王1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0元,中王1月工资12000元,小王1月工资6000元。 (2)个人年金扣除按职工本人当年度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按月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3)2012年各职员工资总额:大王480000元,中王132000元,小王60000元;当地2012年人均年收入45000元。 问题:不考虑其他情况,2014年1月大王、中王和小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如下: 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00÷12×300%×4%=450(元)。 2.三人按本人2014年1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除项为: 大王:45000×2%=900(元),可以扣除450元,超过的450元不可以扣除。 中王:12000×2%=24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小王:6000×2%=12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3.计算三人个人所得税: 大王:(45000-450-3500)×30%-2755=9560(元)。 中王:(12000-240-3500)×20%-555=1097(元)。 小王:(6000-120-3500)×10%-105=133(元)。 相关政策——税总发[2013]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年金个人缴费热点问题解答 1.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扣税限额如何理解?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年金个人缴费的扣除,实质有一个双限额,即基数与比例,同时,当地上年社会平均月工资三倍的4%是一个最高的年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中王为例,不同情况计算限额表如下: 个人缴费年金限额计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