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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缴年金税法限定可扣除数(③⑦中取低者)不可扣除数(③-⑧)缴费工资基数比例实缴数额计税工资基数当地月均工资300%比例最高限额(④与⑤中低者×⑥)120002%24012000112504%4502400120002%2408000112504%3202400120002%2405000112504%20020040120005%60012000112504%450450150120005%6008000112504%320320280120005%6005000112504%200200400
      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计算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1346
     

       个人缴费年金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计算,缴费基数与缴纳比例都有限制。另外,实缴数与限额数相比,应取两者中的较低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为便于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
      2014年1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甲单位数据如下:
      (1)大王1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0元,中王1月工资12000元,小王1月工资6000元。

      (2)个人年金扣除按职工本人当年度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按月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3)2012年各职员工资总额:大王480000元,中王132000元,小王60000元;当地2012年人均年收入45000元。

      问题:不考虑其他情况,2014年1月大王、中王和小王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如下:
      1.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00÷12×300%×4%=450(元)。

      2.三人按本人2014年1月工资额的2%标准计算,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扣除项为:
      大王:45000×2%=900(元),可以扣除450元,超过的450元不可以扣除。

      中王:12000×2%=24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小王:6000×2%=12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3.计算三人个人所得税:
      大王:(45000-450-3500)×30%-2755=9560(元)。

      中王:(12000-240-3500)×20%-555=1097(元)。

      小王:(6000-120-3500)×10%-105=133(元)。

       相关政策——税总发[2013]1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年金个人缴费热点问题解答

      1.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扣税限额如何理解?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年金个人缴费的扣除,实质有一个双限额,即基数与比例,同时,当地上年社会平均月工资三倍的4%是一个最高的年金税前扣除标准。以中王为例,不同情况计算限额表如下: 

    个人缴费年金限额计算表
     

      2.年初统计数据还没有公布时,计算年金限额的基数如何确定?
      对此问题,各地会有变通处理方法。如福建省规定,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执行周期。如福州市2012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089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80.89元(48089÷12×3倍×4%)。

      3.按季度缴纳的年金是否分摊到各月计算?
      财税〔2013〕103号文件第一条第4项规定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所以按季缴纳时,应该分摊到各月来计算是否超标。

      4.2014年1月1日起递延缴税是否为缴存的时间?
      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但企业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后,方可按此规定处理,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并不是指缴存的时间,而是指企业将年金计划报备后缴存的时间。

      5.年金递延纳税是否需要报批或备案?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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